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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普法】高速公路上遗撒物致车辆受损,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应赔偿?

汕尾司法
2024-08-29


小到铁屑、铁钉,大到轮胎、货物……这些遗撒物时刻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。徐先生在上班路上就遇到了糟心事儿,两个篮球大小的石块,让徐先生的爱车受了伤,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吗?


北京广播电视台

《法治进行时》栏目报道

  案情回顾  

某日上午8时,市民徐先生正驾驶小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,突然发现前方路面上有一块体积不小的水泥土块。据徐先生称,他当时的行车速度为90公里/小时左右,距离前方车辆大约有七八十米,旁边的车道上也全都是车。由于当时高速公路上车辆多、速度快,他一时躲闪不及,也刹不住车,只能任由车辆撞在了水泥土块上面。徐先生的车辆与路面的水泥块相撞,造成车辆底部损坏,事后,徐先生为此支付了一万多元的车辆维修费。

徐先生认为,公路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安全、便利的通行条件,对高速公路上出现影响通行的物品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,理应对徐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。

公路管理公司则认为,其已按照规定进行巡视,是徐先生自己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才导致事故发生。同时,徐先生应该向遗撒水泥块的车辆驾驶人主张赔偿,而不应向该公司主张赔偿。

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,无奈之下,徐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一万余元。

  法院裁判  

生效判决认为,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应当对高速公路尽到完全的监护、维护和日常管理的职责。从高速公路通行的特点上来看,高速公路速度比较快,如果道路上有遗撒,往往会躲闪不及,导致比较大的事故发生。考虑到高速公路是有偿使用的,作为管理方,对高速公路的监管、对公路监控以及保证公路清洁的责任应该比非收费公路要大一些。

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,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徐先生承担70%的责任,公路管理公司承担30%的责任,向徐先生支付3000余元的修车款。

  法官提示  

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,其行为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爱岗、敬业的要求,忠于职守、克己奉公,服务人民、服务社会,充分体现职业精神。

同时,文明、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,为创造文明、和谐、宜居的生活环境,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。

建议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加大路面监控的覆盖,尽可能地避免出现道路监控盲区。其次,在进出高速公路的时候加强车辆的检查,减少有问题的车辆进入高速行驶,避免事故的发生。

  法条链接 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来源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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